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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案例2021年第1期:新贷保证人对“借新还旧”不知情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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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等同于新贷保证人为旧贷提供担保,在前后保证人非同一人且新贷保证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有违保证人真实意思,保证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号:(2018)苏民再291号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5日,卞松祥(债权人、甲方)与徐州利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峰木业公司)、许峰(二者为债务人、乙方),谢守富等(连带保证方、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甲方借款6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借款月利率2.5%;丙方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卞松祥实际支付借款共计390万元。许峰在收到汇款后随即取款150万元返还给卞松祥,双方一致认可该150万元系用于偿还许峰先前向卞松祥借款中的未偿还本息。后因债务人许峰、利峰木业公司未按期还款,卞松祥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谢守富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谢守富主张,其对案涉借款中150万元系“借新还旧”并不知情,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权人已按约履行交付借款义务,债务人应在借款到期后及时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判决利峰木业公司、许峰偿还390万元借款本息,保证人谢守富等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谢守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借新还旧”的规定系针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特定规则,并不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担保法司法解释被废止后,“借新还旧”相应内容体现在新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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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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